聯系我們
公司地址:鎮江市京口區夢溪路2號
聯系電話:0511-84402482
公司傳真:0511-84402482
電子郵箱:jkdhccy@163.com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員工守則
第三章 招聘錄用制度
第四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五章 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章 考勤與休假制度
第七章 培訓管理制度
第八章 保密與競業制度
第九章 獎懲制度
第十章 崗位競聘及聘用實施辦法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工會法》等的規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規章制度。本規章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全體員工。
二、公司全面遵守勞動、社會保險、安全生產、職業衛生保護、工會組織、婦女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依法保障員工的勞動合法權益。
三、公司著力加強人文關懷改善用工環境,把關愛員工、調動員工積極性作為生產經營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內容,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促進員工全面發展,增強公司凝聚力,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提升公司核心競爭力,加快形成企業關愛員工、與員工共同發展的利益共同體。
四、員工應當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弘揚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奉獻社會的職業道德風尚,構建誠信、和諧、創新的團隊理念,讓新型的和諧團隊理念成為公司管理人員和員工的共識和自覺行為規范。
第二章 員工守則
為樹立企業形象,規范員工行為,強化服務管理意識理念特制訂本守則,請遵照執行。
一、愛崗敬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二、按時上、下班,不早退遲到,不曠工,不擅自離崗、串崗。
三、工作時間不準擅離職守,不得拖延、推諉,不得打鬧,不干私活,不玩手機游戲、看視頻等。
四、注意儀容儀表及個人衛生,儀表要整潔,按要求穿著整潔干凈的工作服(工作帽、口罩等),鈕扣要齊全扣好,工牌應佩戴在左胸前。
五、職工上班前和期間不得飲酒,不得在作業區域內吸煙。
六、按照公司的操作規程、規范完成各項任務,文明服務。
七、服從上級指揮,按時、按質、按要求完成任務,接受上級檢查,糾正差錯。服從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借調、調崗、輪崗等。
八、對待顧客的投訴和批評,應冷靜傾聽、耐心解釋,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與客人爭論,解決不了的問題應及時告知領導。
九、班前班后認真檢查本崗位的水、電、蒸氣、煤氣、設備、消除隱患,確保財產安全。
十、同事之間要團結友愛,相互尊重,相互關懷,互勉互勵。
十一、愛護公司財物,杜絕浪費,不化公為私。
十二、維護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為人處事正派,恪守社會公德,弘揚正能量,自覺遵守社會公序良俗。
第三章 招聘錄用制度
一、招聘原則
本公司向應聘人員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歧視應聘人員。擇優錄用、任人唯賢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二、招聘條件
(一)男性一般在65周歲以下,女性一般在55周歲以下,不得招用18周歲以下的人員。
(二)勞動者應聘時,必須如實填寫人員情況登記表,并如實提供相應的證件、證書等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證、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離職證明等)。如勞動者填寫虛假內容或者偽造學歷證書、技能等級證書、專業技術等級證書等使公司違背真實意思與其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的,屬于欺詐行為,公司將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三、招聘流程
(一)根據崗位需求,確定招聘的具體條件、數量等情況,采用發布媒體廣告或者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招聘會、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關聯公司等途徑公開向社會公布。
(二)應聘人員應如實填寫《招聘登記表》,提交相應的證件、證書等材料。人力資源部門甄選資料,核查應聘人員的相關信息,確定初試人員名單。
(三)人力資源部門(或用工部門)初試,由人力資源部門、用工部門、專家等共同組織復試。復試后報批,組織體檢,安排入職及入職培訓等。
第四章 勞動合同制度
一、用工分類
公司用工分三種性質:勞動合同制用工、勞務用工、非全日制用工。
勞動合同制員工是本公司員工的主體,員工只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這類員工一經錄用公司為其繳納基本社會保險,享有公司所規定的各種福利待遇,工資標準按《公司員工薪酬分配方案》執行。
勞務用工是與公司簽訂短期勞務協議的員工。非全日制員工是指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員工。這二類員工公司不再為其繳納基本社會保險,對符合投保條件的單獨增投工傷保險或商業保險。
二、勞動合同的約定
(一)勞動合同期限
合同制員工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新招聘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合同的解除、終止
1.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的,提前三日通知公司。按照公司離職流程辦妥手續后方可辭職,員工若未按規定辦理手續即擅自離職,視為解除勞動關系,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如員工未提前通知公司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依法需承擔賠償責任。
2.公司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1)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3)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其他重大損害的;
4)員工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
6)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將續延員工合同期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員工在公司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2)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公司依法終止勞動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未盡事宜,公司與員工可另行依法簽訂書面補充協議并簽名蓋章,作為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的附件。補充協議效力等同于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一并履行。
三、勞務協議的約定
(一)勞務協議期限
勞務協議期限不超過一年,協議到期即行終止。
(二)勞務報酬、勞動保護約定
勞務工的報酬可通過協商約定,實行定額工資標準,按實際出勤享受工資待遇,不享受公司相關病假、事假等休息休假待遇,勞務工可享受公司提供同崗位勞動合同工勞動保護條件和福利待遇。
(三)勞務協議的解除、終止
若公司或員工一方提出解除勞務協議,需提前15天通知另一方。解除條件在協議中協商約定,離職人員應按規定辦理好離職手續,逾期不辦理,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終止或解除本協議,雙方互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離職流程
員工離職應先辦理好工作、物品移交手續后,由人力資源部憑員工《離職申請單》、《工作交接單》辦理退工手續和離職結算。
員工應當及時辦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續:
1.交還所持有的公司財物(含公司發給個人的鑰匙、工作證、裝備、工具等);
2.返還向公司借取的個人預支款;
3.返還經辦業務的各項資料(包括公文、圖書、技術資料、電子文檔等)。
五、勞動爭議調解
(一)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協調互動平臺,成立由員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員工與公司間發生勞動爭議,優先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接到調解申請后 5天內安排雙方當事人調解。調解過程中,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三)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四)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員工或者公司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五章 薪酬管理制度
為使公司薪酬體系更加趨于合理,把員工的薪酬與崗位職責、工作績效密切結合起來,更好地發揮薪酬機制的激勵作用。根據簡單實用、便于操作的原則,實行崗薪制工資制,員工薪酬的收入與其為公司創造的效益和工作業績掛鉤,充分調動廣大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薪酬體系
公司員工分類:
(一)管理、技術層人員:總經理、部門主任、項目經理、副經理、主管、主廚。
(二)操作層人員:各項目部廚師、幫廚、葷加工、素加工、米飯工、洗碗工、保潔、保安、勤雜等。
二、薪酬結構:
員工的工資由正常工作時間的基礎工資、學歷工資、職稱/技能工資、工齡工資、崗位津貼、技術補貼、其他、績效工資、加班加點工資、年終考核等構成,不得低于鎮江市(或用工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基本工資是由基礎工資+學歷工資+職稱/技能工資+工齡工資+崗位津貼構成
(二)崗位津貼:管理、技術層人員自擔任職務之日起領取職務津貼,不擔任該職務之日起停止支付;代管管理職務時,也發給該職務的津貼。同時擔任幾個管理職務的,領取所擔任最高級別的津貼,不給予雙份津貼。月缺勤10天以下,按50%發放;超10天及以上者,不予發放。
(三)技術補貼:管理、技術層人員需持中級(含)以上技能證書。月缺勤10天以下,按50%發放;超10天及以上者,不予發放。
(四)其他:其他1是高溫費補貼;其他2是駐外等補貼;其他3是預發獎金,其他3根據公司經營狀況、效益高低和勞動者貢獻發放。月缺勤10天以下,按50%發放;10天及以上者,不予發放。
(五)績效工資:根據公司經營狀況、效益高低和勞動者貢獻核定,按出勤天數發放。
三、薪酬調整
薪酬調整分為整體調整和個別調整
(一)整體調整:指公司依據國家政策和物價水平等宏觀因素的變化、行業及地區競爭狀況、公司發展戰略變化以及公司整體效益情況而進行的調整,包括薪酬水平調整和薪酬結構調整,調整幅度由薪酬委員會依據經營狀況決定。
(二)個別調整:職位變動的薪酬調整
1.由低薪級職位,調任高薪級職位工作:應改支所調任職位對應的薪級。
2.由高薪級職位,調任低薪級職位工作:應改支該低薪級職位對應的薪級。
四、薪酬支付
(一)員工工資實行月薪制,支付的是員工上個月的工資。操作層付薪日期為每月的10日,其他人員付薪日期為每月的18日(特殊約定除外),若遇節假日將做適當調整。
(二)日工資的計算:月標準工作日為22天,日工資按月基本工資/22計算。
(三)試用期員工工資不得低于基本工資。
(四)公司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下列款項:
1.員工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員工個人應當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等;
3.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代扣的其他款項。
(五)因員工過錯造成公司直接經濟損失且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公司提前書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數額后,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賠償費。
公司與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其應承擔的賠償費用經按月扣除后仍未足額的,公司可在員工離職時要求其一次性清償;員工無正當理由拒絕清償又不依法提出權利救濟的,公司可從其離職時領取的各項貨幣性待遇中抵扣。
第六章 考勤與休假制度
一、工作時間
公司實行標準工時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
二、考勤打卡
(一)員工必須遵守公司工作時間,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曠工。
(二)所有員工必須考勤(包括上下班、加班、休假、遲到、早退、曠工等)。
(三)考勤采取電子打卡和人工記錄二種方式。員工上下班時間,按規定用手機進行電子打卡。人工記錄的紙質考核需與員工核對并簽字確認,于每月5日前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四)上班期間,需要離開工作崗位的,需向部門負責人申請,審批后方能離開。
三、加班加點管理
(一)因工作經營需要加班加點的,應根據加班加點審批流程報批。
(二)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員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各類假期
(一)病假
1.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而需病休者,應憑本人病歷和縣(市)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醫院開具的《建休單》,填寫《員工請假單》方可休病假,否則以事假處理。如住院,出院后憑醫院相關證明及時補辦手續。
2.三天以內(含三天)的病假,一般員工由部門負責人審批,各部門負責人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三天以上的病假,一般員工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部門負責人需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報總經理審批。
3.醫療期
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4.病假期間員工應保持通訊暢通,讓公司了解其健康狀況及時合理安排崗位工作。
5.員工病假根據不同情況作下列處理:
1)員工當月病假三天以內(含三天)的,每天按基本工資×20%的標準扣除工資。
2)員工連續病假,1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的,月基本工資按20%標準扣除。
3)員工連續病假,3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的,月基本工資按30%標準扣除,如低于鎮江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的,按鎮江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
4)員工連續病假在6個月以上的,按長期病休處理。長期病休期內按基本工資的50%發放,如低于鎮江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的,按鎮江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長期病休涉及的醫療期限問題按人社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6.長期病休員工復工有關規定:
1)員工長期病休后恢復工作的,需持市縣(市)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痊愈證明可復工通知書到原部門試工,試工期為3個月,試工期內其月固化工資按80%發放,如低于鎮江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鎮江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試工期滿能勝任本崗位后按全額發放。
2)如試工期間又請病假,則復工前后的病假時間,應連續計算,長期病休期間(含治療期)超過一年的不計連續工齡。
3)員工醫療期滿后(含病未痊愈者),仍不能從事原崗位或公司無適當的崗位安排,應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即:提前30天通知本人按終止或解除合同處理。
4)員工不履行病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5)對借病假為由弄虛作假泡病者,不適用上述規定,一經查實,按曠工規定處理。
(二)事假
1.員工請事假,須填寫請假單。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三天以內(含三天)的事假,一般員工由各部門負責人審批,部門負責人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三天以上的事假,一般員工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部門負責人需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報總經理審批。
2.員工請事假, 特殊原因無法事先填寫請假單的,本人必須提前以電話請假并獲批準,上班后及時補填《員工請假單》并交公司人力資源部存檔。
3.員工當月請事假一般累計不得超過五天(含五天),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15天,事假期間不支付工資。
4.員工不履行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準而缺勤的,按曠工處理。
5.員工自行請假脫產學習,按事假處理。員工公派參加考察、學習的視為出勤。
6.職工遲到、早退或中途擅自離崗者,按如下規定執行:當月遲到、早退或中途離崗時間,15分鐘以內給予書面警告處分;一次超1小時或累計滿2小時的,按事假半天計算;累計超2小時的,按事假1天計算。一次超滿3小時的按曠工半天計算,累計超過6小時的按曠工1天處理。各部門要加強勞動紀律考核。
7.員工不得無故不參加培訓,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履行請假手續。
(三)婚假
1.員工結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三天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
2.婚假應于領取結婚證半年內休完,請婚假應于婚假15天前辦理請假手續。
3.員工婚假超過規定時間,履行續假手續且經批準的,按事假處理;未經批準的按曠工處理。
(四)產假、計生假和哺乳時間
1.產假:符合政策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員工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60天,達到158天,男員工享受護理假15天。
2.持醫院簽字的產假證明,作為考勤依據。產假期滿因病連續休養者,須憑醫院診斷,按病假處理;男方請護理假須填寫請假單,經批準后作為考勤依據。
3.女員工流產,男、女員工做長效節育手術需要休養的,應有縣(市)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因手術原因超過規定假期的憑醫院證明可按病假處理,其他續假的按事假處理。
4.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女員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員工,在哺乳期內由所在部門每天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視為出勤。
(五)喪假
1.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或員工的岳父母、公婆去世后,給予喪假3天,如需去外地料理的,根據情況酌情給予路程假。
2.員工喪假超過規定時間,履行續假手續且經批準的按事假處理;未經批準的按曠工處理。
(六)工傷假
員工因工負傷,部門應在一周內書面上報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按《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上報主管工傷鑒定部門(報鎮江市人社局),經主管鑒定部門認定工傷后,按鑒定傷殘程度、審定的工傷等級,執行鎮江市相關規定。
五、曠工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作曠工論處:
1.當天遲到、早退或中途擅自離崗累計滿3小時的。
2.員工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崗的。
3.員工請假假期已滿,未辦理續假手續或續假未獲批準的。
4.以借病假為由泡病假者。
5.員工不服從公司調動或分配,經勸說無效,在指定日期內不能到新崗位報到上崗的。
6.員工連續曠工三天以上(含三天)或一年內(自第一次曠工之日起計算)累計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的,視為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章 培訓制度
一、基本原則
(一)建立健全員工培訓制度,完善內部員工職業培訓和技能實訓平臺建設。組織開展員工入職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專業技術技能、職業技能鑒定、思想道德等教育培訓工作。
(二)建立完善職業技能競賽及激勵機制。鼓勵員工以公司或者個人名義參加各類職業技能競賽,積極開展公司內部職業技能競賽。對職業技能競賽中表現突出的員工,實際工作中業績突出、技能水平高的優秀技能人才給予各種獎勵。
二、崗前培訓
為促使新員工在短時間內熟悉公司情況,提高工作技能,盡快適用新崗位,發揮個人所長。新入職的員工,安排崗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三級安全培訓、崗位責任、工作流程、操作規范、用工管理規章制度等,簽收本規章制度(或者查閱本規章制度,并簽名確認)。
三、在崗培訓
(一)公司關心員工的成長和發展,根據公司年度計劃組織各類崗中培訓,幫助員工提升技能水平。
(二)技能教育與培訓,考取相關證書,對考取到學歷證書或者職業資格證書的員工,公司給予一定獎勵或報銷費用。
四、轉崗培訓
公司根據情況,可以依法對以下員工安排轉崗培訓:
1.申請轉崗并經公司批準的員工;
2.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且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員工;
4.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同意轉崗的員工。
第八章 保密與競業制度
一、保密義務
全體員工均有保密的義務,違反保密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保密內容
在公司,需保密的內容包括:
(一)技術信息:包括項目運行方案、標書設計方案、菜肴烹飪方法、菜肴研發配方、各類合同協議等 ;
(二)經營信息:包括甲方單位信息、項目營銷計劃、食材采購資料、財務資料、公司人事資料等;
三、保密措施
(一)公司秘密分為:秘密、機密、絕密三個等級,實行專人負責管理。
(二)秘密文件資料等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柜中;借用文件資料等須經相關權限管理人員批準。
(三)員工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秘密事項和交接秘密文件資料等。
(四)員工不得私自拷貝、復印、摘錄公司秘密,更不得向外傳播。員工確因工作需要復印時,應經相關保密管理人員批準,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對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資料等,應按規定返回管理部門或根據要求進行銷毀。
(五)員工發現其他員工有泄密行為或非本公司人員有竊取秘密的行為或動機,應及時阻止并向相關保密管理人員匯報。員工發現公司秘密已經泄露或有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公司領導匯報。
(六)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按規定移交給所在部門的保密員或者公司相關保密管理人員,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四、競業限制
(一)公司可以與下列人員約定競業限制協議或者條款:
1.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2.公司的高級技術人員;
3.公司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二)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上述約定了競業限制的人員在約定的競業限制范圍、地域、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公司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公司,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第九章 獎懲制度
為了維護本公司工作秩序,使全體員工盡心盡責,自覺遵守本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實現行為的規范,保證生產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有效運行,特制定本規定。
一、獎勵
公司設立以下獎勵方法:口頭表揚、書面嘉獎、發放獎勵、記功、記大功、晉級等榮譽,并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公告。
(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現金獎勵:
1.工作勤奮,出色完成工作任務者;
2.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確保公司人員及財物安全者;
3.樂于傳授他人技能,提高他人工作效率者;
4.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其建議被所采納者;
5.其他情況應該給予獎金獎勵的。
(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書面嘉獎一次及現金獎勵:
1.積極維護公司的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者;
2.維護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各種違紀行為敢于制止、批評、揭發者;
3.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保護公共財產,防止事故發生與挽回經濟損失有功者;
4.嚴格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執行遵守,并為他人楷模者;
5.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
6.對社會做出貢獻,使公司獲得社會榮譽者;
7.其他情況應該給予書面嘉獎獎勵的。
二、懲處
公司設立以下懲處方法:書面警告、記過、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書面警告一次。兩次書面警告等同一次記過。
1.員工休假期滿未在第一時間進行銷假者;
2.員工工作期間未按標準著裝(含帽子、衣、褲、鞋等)及佩戴胸牌者,穿工作服上廁所, 經批評教育屢教不改者;
3.工作期間下棋、打牌者(參加活動除外)、玩手機游戲、看視頻等,經批評教育屢教不改者;
4.打“人情飯”,進“人情原料”者;
5.無故不參加公司或員工所在項目組織的學習、活動、會議;
6.因過失導致工作發生錯誤但情節輕微者;
7.妨礙工作秩序或違反破壞安全、環境衛生制度者,消極怠工者;
8.在食堂操作間、備餐間、倉庫吸煙者;
9.對各級主管的指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未如期完成者;
10.在工作時犯有可能危及其他員工或客戶的錯誤行為者;
11.飲酒后上班者;
12.犯有性質與上述情況相類似的行為。
(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違反公司勞動紀律較嚴重者,記過一次。
1.因玩忽職守、疏忽大意造成公司損失但不大者;
2.收霉爛變質食品,盤庫弄虛作假者;
3.虛報加班、出勤、病、事假記錄者;
4.曠工半天者,記過一次,不滿一天按一天處理;
5.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三次(含)以上者;
6.上班期間飲酒者(公務接待除外);
7.擅離職守,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8.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人身傷害者;
9.不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個人受傷或意外事件及情況者;
10.因違反操作規程導致自身工傷或造成其他同事工傷的;
11.故意毀壞公物;
12.藐視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并宣揚自身不良情緒者;
13.累計兩次書面警告者;
14.拒不服從公司合理調動、不聽從上級指揮的;
15.犯有性質與上述情況相類似的行為。
(三)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屢次違反勞動紀律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者,或在公司內滋事造成惡劣影響者;
2.拒不服從公司合理調動、不聽從上級指揮擾亂正常工作秩序的,經批評教育屢教不改的;
3.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者;
4.連續曠工3天以上(含3天)或一年內(自第一次曠工之日起計算)累計曠工5天以上含5天)者;
5.因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者;
6.連續兩年年終考核不稱職的;
7.累計兩次記過者;
8.無故不參加崗位競聘或不接受崗位競聘者;
9.其他構成解除合同行為。
有其他類似上述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或者違法違紀的行為的,參照本辦法之執行!
第十章 崗位競聘及聘用實施辦法
根據公司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政策,為促進“淡化身份、按需設崗、競爭上崗和優勝劣汰”的用工新機制的建立,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營造出“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合理競爭氛圍,建立人員“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競爭機制和流動機制,結合公司董事會有關意見,特制定本辦法。
一、崗位競聘及聘用的原則
1.堅持“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用,嚴格考核,合約管理”的原則。
2.全員競聘,受聘人擬任工作崗位時通過競聘取得。
3.對競聘崗位的設置、崗位職數、崗位職責、任職要求以公司、各項目部逐級擬定,公司董事會統一批準實施。
4.雙向選擇,個人志愿與工作需要相結合。
5.優化利用資源,挖掘職工個人潛能,個人可根據自身特長在公司內各崗位競聘。
二、競聘組織安排
公司成立崗位競聘工作小組,組織競聘工作,考核聘用競聘崗位的人員,確定競聘崗位的設置、崗位職數。
三、競聘程序
1.公司發出崗位競聘通知。
2.成立競聘工作小組,制訂實施方案,經公司人力資源部匯總報總經理審批后公示。
3.公布參加競聘的崗位設置、崗位職數、崗位職責、任職要求及崗位考核辦法。
4.競聘對象填寫競聘意向表。
5.競聘述職。
6.分級測評或組織考核,測評(考核)結果經人力資源部匯總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7.公布競聘結果。
8.聘用期不得超過托管項目合同期限。因項目合同到期,安排到其他項目進行頂崗,頂崗期間基本工資、崗位工資不變,績效、補貼等根據實際崗位進行發放。公司因業務發展接到新項目,將優先考慮,根據崗位調整薪資待遇。
9.不參加崗位競聘人員,公司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安排其工作,根據崗變薪變的原則,按新崗位發放薪資待遇。
五、待聘、拒聘、辭聘管理規定
(一)待聘
1.在崗位競聘中應聘落選且無崗位可聘者視為待聘人員。
2.從待聘之日起,給予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待聘期(若待聘期間勞動合同期滿,則作終止勞動合同處理)。待聘期間按鎮江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放生活補貼,待聘期滿后仍未上崗者作解聘處理。
3.為推動待聘人員積極尋找崗位,在待聘期間給予其試聘上崗的機會,如原部門同意并有滿負荷勞動的崗位,由本人書面提出申請要求試聘上崗,經原部門同意后,給予3個月的試聘期,試聘期間基本工資和崗位津貼均按60%發放。試聘期滿后,由部門組織考核,如考核合格,本人愿意從事現崗位,可繼續聘用至參加下一輪崗位競聘,基本工資和崗位津貼均按80%發放;期間考核不合格,繼續按待聘處理,待聘三次累,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4.待聘人員在待聘期內不享受績效工資,不參加調資、晉升。
(二)拒聘
1.不參加崗位競聘或不接受崗位競聘者視為拒聘人員。
2.從拒聘之日起,公司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安排其工作,拒不到崗者視為曠工處理。
(三)辭聘
1.因各種原因個人提出辭去已競聘崗位者視為辭聘人員。
2.從辭聘之日起,停發工資;并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辦理相關離崗手續。
第十一章 附 則
一、本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規章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二、本規章制度經員工代表大會(或全體員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平等協商后確定。
三、本規章制度確定后以公示或告知全體員工。員工可以通過途徑查閱本規章制度全文。
四、本規章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